本网镇江讯:去年以来,锡山法院契合和谐司法的主题,积极探索民商事案件“判后释疑”、定纷止争的新路子,充分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进行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释疑解惑,使当事人抱“怨”而来,满意而去。共化解纠纷130余件,其中民二庭在全院首推判后释疑“庭长负责制”,成功化解纠纷40余件,4起案件在上诉后当事人主动撤诉,并就纠纷处理达成了协议。全年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继续保持进京上访“零记录”。荡口法庭科学理清释疑息诉与息访的关系,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7%。主要做法是:

明确界定答疑范围及期限。答疑范围包括判决主文的具体含义、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的过程分析、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法理论依据的具体含义、提起上诉的相关问题、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以及其它与裁判文书有关需要法官解答的问题。释疑期限界定于一审判决后,不限定于某一阶段,包括案件已进入二审,但当事人要求该院对一审判决进行答疑或者案件已进入执行环节,但当事人要求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进行答疑等情形。原则上只要当事人在判后对裁判存有疑问,法官有“疑”必答。

明确释疑请求主体和答疑主体。只要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有异议或疑问的意思表示,均可在界定期限内提出释疑请求。同时,释疑的请求对象不局限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而是拓展至当事人、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然人的近亲属)等。在答疑主体上,该院抓两大层面,为申请主体设置了两重保障:一是抓案件承办法官层面,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主审法官主导诉讼过程,对案件判决有最为清晰的了解,故作为答疑的当然主体。具体而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长负责解释或者由审判长指定的合议庭成员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解释;二是抓庭长层面,保障当事人的协调请求权。对于矛盾突出、争议较多的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向庭长汇报或当事人找到庭长要求释疑的,由庭长出面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的理由,必要时作进一步调解,避免在判决后引发双方其它纠纷。

明确判后释疑的形式。法官释疑的形式分表现形式和操作形式。表现形式以当面、口头方式为主。释疑主要围绕裁判文书,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焦点问题,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恰当选择和灵活运用辨证逻辑、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式,深入浅出地对法律条文、事实认定进行解释。同时,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一些法律知识缺乏的当事人,则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或基层的“民俗、民风”阐述判决理由,以进一步增强裁判说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操作形式采取主动答疑、宣判即时答疑及判后随时答疑“三式联动”。主动答疑即由承办法官将裁判文书所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文附在裁判文书之后,以便当事人对照释疑。宣判即时答疑即承办法官在宣判时向当事人告知其有申请法官判后答疑的权利和可以要求法官答疑的内容。案件宣判时当事人申请答疑的,由当事人直接进行提问,法官作答,答疑情况可记录于宣判笔录。判后随时答疑即当事人可在判后的任一阶段要求承办法官进行答疑,由承办法官审查后即时或择日答疑,确属需要,可另行制作笔录附于案卷。

明确法官的答疑限制。一是法官的解释必须和判决相一致。在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况下,主审法官的个人意见可能会和判决不完全一致。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法官作出的解释应当和判决一致,不得自行随意向当事人表达个人意见;二是对可能上诉的案件进行解释时,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促使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利。

明确释疑中发现裁决错误的处理方法。法官若在解释过程中发现裁决确有错误,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一是对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有文书表述缺陷、打印错误等笔误,案件主审法官应当虚心接受当事人的批评,并立即下达裁定,予以更正;二是对在释疑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指明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告知其有权提起上诉或在案件生效后有权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