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拐卖儿童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儿童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贩卖的小孩,正是黄某某刚刚出生不久的亲生儿子。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与张庆某于2011126日非婚生育一子黄晟某,由张庆某在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的老家中抚养。后黄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欲到张庆某处将其子带走出卖至山东省枣庄市。20111121日,由张某某联系出租车,黄某某、张某某等人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乘坐出租车到湖北省张庆某家中。20111124日,黄某某以把孩子带回家交由其三姑抚养为由,骗得张庆某将黄晟某交出。当日,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将黄晟某带至山东省枣庄市出卖未果。后黄某某、张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刘某帮忙继续寻找买家。20111126日,通过刘某介绍,将黄晟某以人民币39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邳州市某镇村民艾某某收养。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对三被告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拐卖亲生子,并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挥霍,犯罪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居间介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