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于今年41日实施,为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权利,近日,南京中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二审民商事案件全面公开开庭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努力使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在优化司法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在公正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方面走在全省和全国前列。《实施意见》对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提出具体工作要求:2008年民二庭的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要达到100%,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的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要达到70%;到2010年,民一、民三、民四庭的公开开庭率要达到100%。《实施意见》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进行除外限定:除当事人未对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且对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件、原审裁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二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实施意见》对公开开庭审理的程序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包括庭前准备、开庭信息、行使释明权、庭审简化、举证认证、法官心证、审判节点、合议评议、裁判文书等方面。《实施意见》对公开开庭的管理考核提出要求:建立和完善对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动态、常态和静态的管理体系,以及对业务庭、合议庭、法官三级考评机制。为切实抓好二审民商事案件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实施意见》还明确要求干部人事部门、审判管理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司法行政装备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成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和全员性的法院审判工作,合力推进二审民商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