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无处居住 男方应予以经济帮助
作者:顾秋红 刘馨予 发布时间:2012-08-07 浏览次数:537
葛颖来自云南一小镇,2002年经人介绍与建湖县上冈的夏霖相识恋爱,200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葛颖在家做家庭主妇,夏霖在外赚钱养家。2007年,夏霖为了生活到安徽打工,之后双方感情逐渐变淡,常为一些琐事经常争吵。2009年3月夏霖提起离婚诉讼, 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夏霖就一直未回家,2010年5月,夏霖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之后夏霖并未回家,原本一直期待双方可以好好过日子的葛颖,伤心了、失望了。这次葛颖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葛颖诉称自己是外地人,在上冈没有房子,没有亲戚,没有工作,现在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婚前就有的老房子,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男方给予经济帮助。夏霖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经济帮助。本案经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葛颖是家庭主妇,平时无经济收入,其既无个人财产,又无处居住,而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几台家用电器。如果双方离婚,葛颖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应认定为生活困难,而夏霖有能力提供给葛颖经济帮助。法院最后判决葛颖与夏霖离婚,夏霖以自己在上冈房屋的2年的居住权(从判决生效之日次日算)给予葛颖经济帮助。(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