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工伤职工早日拿到“救命钱”
作者:史玮 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2-08-07 浏览次数:465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损失故意拖延补偿款支付,受伤职工历经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往往耗时2到3年。为了使受伤 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日前,苏州中院会同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文,在全省首创工伤类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揽子解决工伤纠纷,让工伤职工尽早获得“救命钱”。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杨某的亲属为了获得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杨某的补偿金,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行政诉讼,两年的时 间,公司对杨某工伤不予否认,对最终赔偿也没有异议,只是想通过诉讼拖延支付工伤款的时间。
像该公司一样,用人单位凭借法定程序拖延支付工伤款的案例并不少见。记者从苏州中院行政庭了解到,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苏州全市工伤认定数不断增长。2011年苏州市(不含园区)共收到工伤认定申请30590起,受理工伤申请30535起,不予受理55起,其中认定工伤30401起,占江苏省工伤认定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法院受理的工伤类行政纠纷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上半年工伤类行政案件占比72.8%。很多用人单位利用程序规定,故意拖延工伤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这样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
如何调动相关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化解工伤类行政纠纷?今年上半年起,苏州中院行政庭联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对昆山、太仓等地工伤类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形成调研报告。随后,苏州中院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起,共同建立工伤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经过多次研讨会,4家单位对工伤行政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了共识,并联合下发专门文件,在全省首创工伤类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通过工伤预防预警、劳动监察执法、信息沟通交流、联动调解、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等5方面工作,促进工伤类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该机制明确,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当事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机制虽然仅出台一个月的时间,但已有数百起工伤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文中所述一案,经法官和社保部门负责人主动与该公司协调。最终,该公司放弃诉讼,在一周内向杨某家支付了40万元的工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