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在4米的窄路上停车,在停车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伤者要求停车人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7月29日19时30分许,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撞上停放在路上的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事故,致徐某受伤,车辆损坏。徐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6172.31元、交通费500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的伤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二处)。
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观察疏忽,被告叶某在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上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双方均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徐某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叶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所以被告叶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叶某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28216.9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