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推行申诉复查听证制度促和谐
作者:张统全 发布时间:2008-01-24 浏览次数:722
本网徐州讯:为了准确、及时立案审理申请再审案件,进一步提高审判监督案件的复查质量和效率,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申诉权,新沂法院根据以往总结的工作经验将听证制度引入申请再审立案程序。在过去的一年里,该院以公开听证形式,审结了各类案件30余件,其中包括一批“热点”和“难点”案件,这些审结案件当中无一上访缠诉,也用听证制度处理了一些涉法上访案件,大部分涉法上访案件都得到了彻底的解决。执行公开听证制度已在该院逐步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明确了申诉复查听证的适用范围及原则。该院规定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除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外,一般先进行复查听证,复查听证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诉讼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参加旁听。复查听证遵循公开、平等、效率和依法调解的原则进行。
二是规定了申诉复查听证的庭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复查听证前,告知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书、原审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法院。人民法院在听证前将再审申请书、再审人拟在听证中出示的证据材料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通知各方当事人。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听证的,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其他当事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对复查听证权利的放弃。
三是确定了申诉复查听证的操作规程。申诉复查的过程中,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之后由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其请求,再依次由对方当事人答辩;听证主持人根据调查、质证的情况,对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或不成立、新证据真实性认识一致或不一致、申请再审请求是否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等作出认定,并详细记录在案,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在认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和解不成的,合议庭及时进行评议,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