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及时防范避免一起可能出现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作者:王锐 发布时间:2008-01-17 浏览次数:726
2005年8月,我市发生一起因嫖资纠纷致使一人死亡的刑事案件。2007年4月滨湖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涉案被告人黄橘开、胡三化提起公诉,死者的父亲也同时向滨湖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滨湖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被害人的父亲因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满,多次到政府机关、人大等处上访,滨湖区法院刑庭曾多次对被害人的父亲进行了法律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
该案在确定开庭时间后,该院刑庭和法警大队根据案件的特殊性,结合事先掌握的情况,对开庭当日的安全检查、法庭警戒、法庭庭审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布置,准备了多套预案,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事发后,滨湖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勒令其具结悔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在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法庭允许其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注意控制庭审节奏,掌握庭审气氛,法警在法庭上认真巡视,密切观察旁听人员情况。在刑庭和法警大队的协同配合下,整个庭审过程未出现任何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