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培训收受贿赂 职校副校长领刑
作者:张宇翔 发布时间:2012-08-06 浏览次数:294
7月27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张某因培训业务,收受他人钱款十五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张某系南通某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在与南京某培训学校联合办学期间,收受培训学校合伙人赵某的贿赂,每培训合格一名学生,赵某即给50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共培训合格学生三千余名,赵某也先后九次送给共计十五万余元。今年三月底,因同事被查处,便将赃款十五万元退还给赵某,谁知不到两天,便被纪委找去了解单位“小金库”的相关情况,其在谈话期间不仅交代了“小金库”的情况,还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退出,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受贿是对职务廉洁性的破坏,不仅损害政府形象,也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心存侥幸,应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世名言,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