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地政府土地征收迁坟需要,儿子对安葬于墓地30多年的母亲遗骨进行火化,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将骨灰盒自行安放于父亲前妻的墓穴旁,因此引发了一场父子之间为争夺骨灰安葬权而对簿公堂的轩然大波。81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法官多次调解下,父子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由儿子在20121020日前,将母亲的骨灰交给父亲安葬。

 

20世纪50年代中期,陆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程某形成事实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儿一女。程某于1976年去世,尸体安葬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一村落。2007年因土地征收须迁坟,程某遗骨被移葬至南通市幸福街道一公墓。20113月,根据当地政府通知,陆某之子将母亲程某的遗骨进行火化后未经陆某同意,将程某的骨灰盒安放于南通市港闸区陈桥彦明公墓内,与陆某前妻的骨灰墓穴相邻,并领取迁坟补偿费500元和骨灰保管卡。因陆某已于20114月为妻子程某在市区某塔陵园中购买了一座墓穴,并准备其百年后与程某两人同葬,不同意将程某的骨灰盒与其前妻的骨灰盒同葬,故与其儿子产生矛盾。经街道、村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613日,陆某将其儿子诉至法院,称被告擅自将程某安葬于南通市港闸区陈桥彦明公墓,企图在其百年后将其与前妻、后妻程某葬于一处,与其愿望相悖。其已经在其它地方为程某购买了墓穴,自己去世后将与程某在此陵园合葬,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程某骨灰交给其另行安葬。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之子辩称,家中祖坟均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地区,如果将母亲程某安葬在它处,以后会造成其亲属在两处祭祖扫墓,给他们带来不便,故不同意将母亲的骨灰交给原告保管和安葬。

 

法院审理认为,骨灰作为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对其亲属有着特别的精神意义,其亲属基于与死者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对死者骨灰享有保管、安葬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和善良风俗。当死者亲属间产生骨灰之争时,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本案逝者程某生前就其死后骨灰安葬事宜并未留下遗嘱,则应由逝者的后人协商处理。在死者无遗嘱、当事人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按照尊重传统风俗习惯的原则来确定死者骨灰的保管和安葬之权属。本案原、被告虽然都是逝者程某的近亲属,对程某的骨灰都享有保管、安葬的权利,但在双方为该权利的行使产生纷争时,则应考虑由谁行使该权利更符合传统习惯和人之常情。夫妻死后合葬是人类的天然要求,也是民间的传统习俗,在不影响其他近亲属进行祭奠活动的前提下,对逝者骨灰的保管和安葬事宜,当优先遵从配偶的意见,以满足配偶死后按传统习俗进行合葬的基本愿望,也符合故人的希望。再者,原告与前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与程某生前的感情甚好,其不愿意百年后将骨灰与程某、前妻三人合葬一处,这也符合人情常理。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情法交融、融情入理的耐心疏导,被告才同意将母亲的骨灰交给父亲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