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原则的诞生
作者:马林 发布时间:2008-01-10 浏览次数:1834
1735年,纽约的一个普通印刷商兼《纽约周刊》的发行人约翰彼得曾格因批评和诽谤了英国皇家总督柯斯比,被英国政府控告,罪名是“煽动叛国罪”。如果罪名成立,曾格将被判处极刑。
事实是由于柯斯比总督贪得无厌、不择手段地敛财,在他到任不久,纽约政界就掀起了反柯热潮。许多人向《纽约周刊》投稿,利用评论、漫画等形式讽刺总督。而曾格本着“言论自由”的原则,实行来稿照登,但整份报纸上只有曾格一人的署名。
于是,曾格的朋友给他请来了最著名的律师汉密尔顿,可是所有的投稿人都不肯出来作证。在如此不利的情形下,汉密尔顿律师在结案陈词时,用满腔热情、慷慨激昂地对法庭、法官、陪审团作了如下演讲:
“你们有权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听!用自己的良知和理解,对自己同胞们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作出负责任的裁决。”“摆在你们面前的,不仅仅是 个可怜的印刷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纽约的案件,他事关美洲大陆每一个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一个事关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行为,将奠定一个保护我们自身、我们后代和我们邻人的神圣基础。法律已经赋予我们一项权利??那就是自由!让我们自由地说出真实、写出真实、暴露和反对这块土地上的专制。”
这一结案陈词深深地打动了每一位陪审团成员的心,也震撼了法庭上的每一个人。最终,12名陪审员全体认为曾格无罪。
这宗普通的案件在法律史上,首次奠定了一个法律原则:一个是“新闻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已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