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玩耍摔倒受伤 家长与学校共担责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1-01-05 浏览次数:370
小朋友们在午间休息玩耍时被人扑倒受伤,致害方与学校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钱某父母与张家港市港口学校赔偿原告顾某损失737.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在学校就读期间因钱某扑在其身上致其摔倒受伤,钱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周某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顾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港口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钱某父母516.5元,被告港口学校赔偿2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