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驾驶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车辆将他人撞伤,受害人将受让人、出卖人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是否合理呢?最近,如东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

 

20119月,林某将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出卖给陈某,并约定自20119月起,该车的一切事故与林某无关,但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111月,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张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林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而林某则认为该事故车辆已卖给陈某,该车的一切纠纷均与自己无关,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应由陈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林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