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东台法院积极探索立案调解新机制,在立案庭设立“为民立案调解工作室”,实行立案、调解、结案三合一,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自试行立案调解一个月来,调处民商事案件32件,涉诉标的额199.14万余元,调撤率达100%,平均审理天数为1天,并创下一天调结4件的好成绩。

一、坚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对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7日内征询原告的意见,由其选择是否同意立案调解,如其有调解意向,负责立案调解的法官以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被告到场,被告同意接受调解的,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对于案情复杂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及时移转相关庭审理。

二、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原则,力求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该院从民事审判业务部门抽调审判经验丰富和责任心强的法官和书记员各一名,在立案庭设立“为民立案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工作室内设置调解平台和警示格言,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调解氛围,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不便在工作日到庭调解的当事人,安排节假日或晚间调解,对在乡镇或外地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安排上门调解。                           

三、坚持高效、快捷、有限原则,严格立案调解期限,防止诉讼拖延。

对当事人申请立案调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庭长当天分案,当天转承办法官,当天进入实质性调解阶段。对一般案件通常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送达、当天结案。对进入立案调解程序的案件最迟应在立案审查期7日内调解结案。对不能调解结案的,迅速移转相关庭审理,避免案件在立案阶段积压,防止诉讼拖延。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在立案阶段为达成调解或和解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或认可的承诺,不会在今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消除当事人对立案调解的顾虑。调解中,坚持公平、公正、能调则调原则,依法居中调解,绝不一味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强制、违法调解,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