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漠视法律伪造金融票证获刑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5-05-27 浏览次数:432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企业法人代表伪造金融票证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金融票证,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胥某某系盐城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胥某某因其以盐城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全民创业园厂房建设工程,需要缴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遂伪造金额为人民币93900元的江苏银行盐城登瀛支行进账单一张,并让他人伪造“江苏银行盐城登瀛支行业务清讫(1)20140417”印章加盖在该进账单上。同年5月12日,被告人胥某某持其伪造的银行进账单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发现而案发。经鉴定,送检检材料中“江苏银行盐城登瀛支行业务清讫(1)20140417”印文不是盖印直接形成的,与样本“江苏银行盐城登瀛支行业务清讫(1)20140417”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送检的“江苏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填写字迹与样本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伪造银行结算凭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胥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胥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胥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