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钝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1227组织召开了睢宁县法、检、公联席会,专题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

睢宁县法、检、公联席会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沛副院长、刑二庭杜凉虹庭长、刑一庭陈勇副庭长到会作了具体指导,睢宁县法院、睢宁县检察院、睢宁县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和睢宁法院全体刑事审判法官参加了会议。

该县《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宽”和“严”的适应范围,对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一是严格规定了不得采取取保候审和不适应缓刑的犯罪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投放危险物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一般不得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和不适应缓刑。对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或多次受行政处罚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无法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一般不得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得适用缓刑。以农户的家禽、家畜、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为盗窃对象,盗窃多次的,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盗窃行为造成影响的,应酌情从重处罚。对于以投毒手段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后又出售构成犯罪的,应按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行数罪并罚。侦查机关应查明其销售事实。一般情况下,不得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判处缓刑。

二是详细规定了“不认为是犯罪”、适应缓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具体情形。该《意见》提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的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1)系又聋又哑或者盲人;(2)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3)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5)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6)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当比照成年罪犯在刑格内降低12个档次。

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是初犯、偶犯,在不影响侦查和审判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对于上述未成年人犯罪,不按犯罪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侦查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案情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未完成状态,即处于未遂、中止、预备状态的犯罪,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所触犯的罪名,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刑期的,侦查机关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侦查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中止、预备犯,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应当免除处罚的,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犯,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于应当免除处罚的,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应当免除处罚的,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应当免除处罚的,公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过失伤害等,如果犯罪分子赔偿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取得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犯罪分子又能认罪服法的,在保障司法程序正当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于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三是该《意见》明确提出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情形。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财产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符合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办案机关应当审查和解协议是否符合规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案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移送起诉的同时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分别作出准许自诉人撤诉、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判决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处理意见。

四是该《意见》还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销售、收购赃物犯罪、滥伐林木犯罪、盗掘古墓葬犯罪、容留、介绍卖淫等五种案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和判处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

同时,该《意见》还针对缓刑犯、少年犯的回访、帮教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每年的回访率不低于所判案件的10%等。

该《意见》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地区有了统一的尺度。该《意见》的实施,对推动新时期刑事司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