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今年妥善审结十四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07-12-29 浏览次数:979
本网讯:今年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14起股民诉南通纵横国际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经过审理,其中10件以调解撤诉结案,4件以判决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南通纵横国际公司是江苏南通一家上市公司。2004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纵横公司在2000年度年报中有多处虚假陈述的情况,并对纵横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警告、认定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等行政处罚。受虚假陈述影响,大批股民陆续买入“纵横国际”股票,虚假陈述披露后,股价一路下挫,使股民遭到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起,先后有多名股民诉至法院,要求纵横公司赔偿损失,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被媒体称为“江苏虚假证券信息第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纵横公司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虚构利润、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虚假披露等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应赔偿投资者因购买纵横国际股票受虚假陈述影响而遭受的损失,先后判决纵横公司赔偿股民损失,金额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纵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股价与虚假陈述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股市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高度重视,选派业务素质强,精通证券法律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精心拟定了审理方案,以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纵横公司与10起案件的原告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另有4起案件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计算在损失中。但对系统风险如何计算没有具体规定,在类似案件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尤其是如何量化是审理这一类型案件的难点。为查明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具体损失,承办法官多次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调查,咨询业内人士,经过细致的调查和研究,提出一种科学的计算方法,即从投资者购买股票至虚假陈述揭露日,综合考虑在此期间A股流通市值总值平均跌幅、该股票所属板块跌幅、上证综合指数平均跌幅三个因素,优先考虑板块市值的波动幅度,确定系统交易风险造成的股价下跌幅度,该部分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予以扣除得出实际损失。4起案件按此计算方法判决,对原审赔偿金额予以变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
至此,这一系列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高的新类型案件全部妥善审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