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57岁的被告人王景华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1219,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

案发前王景华系铜山焦化厂破产清算小组组长、徐州益民食品总厂破产清算小组组长、铜山县石油液化气破产清算小组组长、江苏房亭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小组组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间,被告人王景华利用其担任铜山县石油液化气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与破产清算小组会计欧某某(另案处理)结伙,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清算小组公款10500元,其中被告人王景华分得赃款6000元。

2004年间,被告人王景华利用其担任铜山县石油液化气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铜山县石油液化气总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在铜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的存款利息20000元占为已有。

200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王景华利用其担任铜山县焦化厂破产清算小组组长、徐州益民食品总厂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焦化厂破产清算小组的公款275192元分多次借给徐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并因此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家用电器及该公司64000元的股份等,总计价值人民币83600余元。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追回。

2001年间,被告人王景华利用其担任铜山县焦化厂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从事个体废品收购的胡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王景华利用其担任江苏房亭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徐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总计价值人民币160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资产租赁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景华身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