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残妻生病不理 强硬辩解法前低头
作者:漆审 高彦 发布时间:2007-12-26 浏览次数:1089
本网南京讯:12月初,高淳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槌声中,弃病妻两年多不顾的汪军终于低下了头。
出生于70年代初的汪军是一地道的农民,几代人守着农田过日子,家中甚是清贫,因此,三十出头了还未找到老婆。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与邻村小自己10岁但带有残疾的张青相识并开始恋爱,同年年底两人结婚。因张青系二级伤残,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婚后不到半年,汪军就开始冷落张青,言语中嫌弃的味道也越来越重。身为残疾人,不仅要受病痛折磨,还要受丈夫的冷落和嫌弃,张青承受的压力和痛苦与日俱增,不久便精神失常。这样一来,汪军更是对她不管不问。2005年5月,心疼女儿的张青父母将其接回了娘家,并带她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精神病。之后,张青的父母及兄长将张青的病情告诉了汪军,要求汪军将妻子接回家予以照顾,并负担相关医药费,但一直遭到了汪军的拒绝。不仅如此,汪军还于2007年3月起诉要求与张青离婚,后被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9月,张青的哥哥作为委托代理人向高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军承担张青的抚养义务,并负担两年多来的医疗费和生活费8000余元。
庭审中,汪军态度始终强硬,辩解说自己并不知道张青生病的事实,其生病不是在家里而是在娘家,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自己不承担;同时认为,父母照顾女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讨要生活费是不讲人情。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法定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在娘家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及生病就医所花费的医疗费于法有据。据此,依法判决汪军给付张青医疗费及生活费共计8000余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听到法槌落下之声后,态度一直很强硬的汪军在愣了一段时间后终于低下了头。(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