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由于市场房价快速上涨,邳州市居民罗某卖房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11月21日,邳州法院依法判决双方按原房屋买卖协议履行,罗某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005年11月4日,罗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罗某将邳州市某小区的一处房屋以2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罗某,罗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了李某。后李某向开发商缴纳了配套费8800元,并购买了车库。由于该地市场房价快速上涨,罗某认为该房屋是其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签订时第三人不知情,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罗某的妻子对李某、罗某的买卖房屋行为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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