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沭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司明举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周琼犯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719日上午,被告人司明举、周琼预谋敲诈他人财物为被告人司明举返还到期贷款。后由被告人周琼约吴建洋(36岁)到其租住在沭阳县沭城镇“浙江商城”D11303室发生两性关系。当被告人周琼与吴建洋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司明举按照事先约定,以被告人周琼的父亲身份到场,以吴建洋与被告人周琼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吴建洋人民币3万元,后因吴建洋的朋友报案而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明举、周琼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司明举、周琼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周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