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丹阳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长达3年之久的 “钉子户”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在拿到了开发商支付的10万元补偿款后,交出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房门钥匙,推动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拆迁人龚来根居住在丹阳市中山路53号,拥有有证房30多平方米,无证房40多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大于房屋面积。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04年就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由于一直未能与龚来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整体拆迁工作也未能顺利进行。2007411, 宏云公司就龚来根拆迁补偿一事向丹阳市建设局申请裁决,丹阳市建设局于200758作出(2007)丹建拆裁字第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1、对龚来根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为丹阳市中山路宏云公寓楼5单元501室,龚来根另支付差价42068元;2、龚来根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让房给予拆除。该裁决书生效后,龚来根未能自觉履行,丹阳市建设局于20071029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起拆迁纠纷已经持续了3年之久,经过多方多次协调,也经丹阳市建设局裁决,仍未能有效解决,可见案件难度之大。丹阳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及时向双方了解了相关信息。原来龚来根家庭特别贫穷,有3个孩子,其中有2个小孩分别上初二和初三,夫妻均无工作,靠出租房屋、剃头、为人缝衣维持生计,其妻袁桂美左胸和2根肋骨被切除,被拆迁的房屋对其维持生计是十分重要的。

对这样的拆迁纠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无疑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丹阳法院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一是召集双方举行听证会,进一步了解案情况,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二是组织建设局、龚来根、宏云公司和拆迁公司进行协调,通过摆事实,讲法律,提高龚来根和开发商的认识;三是分头作好开发商和龚来根思想工作。通过这几步措施,丹阳法院基本掌握了龚来根、宏云公司和拆迁公司的看法和要求,经过不懈的努力,龚来根与宏云公司最终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龚来根选择产权调换。宏云公司将所开发的宏云公寓楼西临全福路北临中山路面积117.25平方米的门面房1-2层和该门面房东隔壁面积12.10平方米的门面房底层1间调换给龚来根,产权归龚来根所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龚来根办理,费用自理;如需宏云公司协助,宏云公司应予以协助。因龚来根家庭困难,宏云公司另一次性补偿龚来根10万元。二、龚来根于2007126日前搬迁完毕,将位于丹阳市中山路53号全部房屋的钥匙交出,腾让所有房屋交给宏云公司拆除。搬迁所涉费用由龚来根自行承担。龚来根如到期不让房给予宏云公司拆除,双方按丹阳市建设局(2007)丹建拆裁字第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逾期丹阳市人民法院将对龚来根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通过丹阳法院的积极协调,开发商丹阳市宏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拆迁人龚来根均自觉履行了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该起拆迁纠纷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