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减薪,导致员工解除合同,被员工起诉索赔经济补偿金。

 

吕某于2001年进入某厂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吕某的工作岗位为生产岗,厂方在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者调整劳动组织的情况下,吕某应当服从厂方的调整。2012年春节,该厂进行人员调整,将吕某调至安全科工作。吕某在安全科工作一个月后,发现其工资比原来降低800元之多。与厂方交涉多次未获解决,吕某遂向厂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经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用人单位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吕某和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某的工作岗位是生产岗,生产岗目前仍正常运行,并未发生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者调整劳动组织的情况,厂方亦未举证证明吕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工作,故厂方系在未与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吕某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厂方一次性支付吕某经济补偿金37000元,双方所有劳动争议纠纷就此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