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稚气未脱,一个是正当妙龄。同居生子闹分手,抚养义务不能躲。201281日,经启东法院调解,许风和小夏达成协议,约定两人非婚生女由被告小夏抚育,原告许风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许风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被告小夏予以配合。

 

1994年出生的安徽小伙许风,2010年来到上海打工,结识了大他三岁的启东女孩小夏。两人一见钟情,很快过起了同居生活。因许风未达法定婚龄,故一直未办理婚姻手续。可是爱情来得快,去得也快。20111126日,女儿小宝降世,两人为照顾小宝三天两头争吵,20124月,小夏气极之下回了老家启东,两人爱情幻想彻底破灭。

 

201273日,许风为小宝的抚养问题将小夏诉至法院,以自己年级小,没有经济来源,不能承担抚养义务为由,提请法院判决两人的同居子女小宝交由被告小夏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风的出生年月为199472日,刚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承担抚养义务。后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