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丹阳法院在审理(2007)丹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丹阳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高科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罚款人金坛市五叶农村信用合作社拒绝依法协助法院办理冻结存款手续,于1210对被告常州高科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存款进行严重违规的抹账转移操作,使该户存款余额由人民币1209102.25元变为1177.25元,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极大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情节恶劣,性质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1219,法院决定对金坛市五叶农村信用合作社罚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