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在执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过程中发现执行救助金制度存在以下阿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执行救助金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基金的收支平衡缺乏保障。执行救助启动基金到位后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虽然实施救助的案件,执行款到位后要及时补充到基金里去,但有部分案件是无法执行到任何款物的,所以基金无法自行收支平衡,只能由财政不断地拨款予以填补。

2、救助条件过于宽松。目前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条件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并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这一做法只顾及当事人因素,忽略了法院有无穷尽执行措施的要件。

3、救助标准难掌握。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救助基金时,应提供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但法院未明确由哪一级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使得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因难以提供证明而失去获得执行救助的机会;同时一些基层组织碍于情面随便出具证明的现象普遍存在。

4、实施救助后到位的执行款如何分配未明确。从执行救助基金中拿出部分款项先行给付生活无着或急需救治的申请执行人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是先填补到执行救助基金中去还是先给付申请执行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做法。

二、相关对策建议

1、双管齐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一方面,实施救助的案件,执行款到位后要及时补充到基金里去,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任何款物的,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由财政拨专款予以填补。

2、三项并举,严把救助执行标准。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条件首先必须是申请执行人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并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二法院必须穷尽执行措施;三法院明确由哪一级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提供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同时严格审核证明真伪。

3、统一标准,细化执行救助金细则。明确实施救助后到位的执行款,从执行救助基金中拿出部分款项先行给付生活无着或急需救治的申请执行人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是先填补到执行救助基金中去还是先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