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上门息诉及时化解三起群体性纠纷
作者:金永南 发布时间:2007-12-18 浏览次数:647
1998年,通州市某砖瓦厂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刘某某、戴某某、顾某某三人作为19名发起人之一,各出资20000元,成为通州市某砖瓦厂的股东。根据企业制订的章程及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流转,通州市某砖瓦厂根据此规定,在刘某某、戴某某、顾某某分别于2000年、2001年退休或离开砖瓦厂时,将三人从股东名册中剔除,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
刘某某、戴某某、顾某某三人得知股东身份被砖瓦厂除名后,于2007年4月分别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确权纠纷,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通州市人民法院经调解,由砖瓦厂董事长张某某代表砖瓦厂与刘某某、戴某某、顾某某三人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三人的股东身份。
砖瓦厂的其余股东得知刘某某、戴某某、顾某某三人被重新确认股东身份后,认为刘某某、戴某某、顾某某三人早已不是砖瓦厂股东,其出资的20000元已通过其他方式退回,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多数股东的利益为由,以砖瓦厂的名义向通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多次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而砖瓦厂由于股东意见不一,陷于濒临停产的状态,双方矛盾也越发激化。
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受理三起申诉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耐心接待当事人,并多次做申请再审人的思想工作,为其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指出公司章程和国务院虽然规定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流转,但股东退出时,仍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职工退休或退出时的股权转让问题,通过对申诉人的法律释明,申诉人终于撤回了再审申请,并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