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追尾不设置警示标志引发“二次事故”
作者: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2-08-03 浏览次数:324
夜晚疾驰在高速路上,谁知黑乎乎中一头撞上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事故车,激烈碰撞导致事故受害人脑部严重受损,花费巨额医疗费治好后,家人发现其性格大变,遂将两辆事故车及各自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7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四方被告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5岁小伙夜遇车祸
2011年7月2日晚21时40分许,桓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在途径沪宜高速公路宜锡线时,追尾撞上了同向行驶的时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两车追尾后,桓某和时某均没有按照交通法规设置警告标志。更为严重的是,桓某的挂车尾部在夜间无示廓灯、后尾灯、危险警报闪光灯。
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停靠着两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灯光标志的事故货车,给过往车辆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大约一刻钟后,悲剧发生了。当天,25岁小伙子李斌(化名)驾车去宜兴看望生病的外婆。为了不耽误第二天的工作,当晚22时许,李斌驾车返回无锡。当他行驶在宜兴回无锡的高速路上时,漆黑中他根本没有意识到前方道路中有车辆,等他意识到危险转动方向盘时已经来不及了。高速行驶中,他的轿车右前部碰撞上了桓某货车的左侧,随后轿车失控并继续碰撞到时某货车的左后部。
轿车驾驶员李斌头部受伤,很快被送进医院。经过抢救,李斌的命保住了,但开颅手术、住院费等各种开销巨大,先后花了将近20万元。
法院认定第一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巨额医疗费让李斌及家人感受到巨大压力。李斌在庆幸自己命大的同时,坚持为自己讨个说法。2011年11月,李斌将第一次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桓某与时某之间发生的第一次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发时李斌驾驶车辆行驶的动态,因此没有对导致李斌受伤的“二次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北塘法院认定,桓某和时某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应共同对第二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中桓某货车没有示廓灯、后尾灯、危险警报闪光灯灯光显示,责任大于时某;李斌对路况疏于观察,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法院认定桓某负50%赔偿责任,李斌自负30%责任,时某负20%赔偿责任。
头部外伤致精神障碍索赔获支持
李斌伤愈出院后,他的家人和未婚妻发现他变了,性格变得暴躁,而且非常善忘。一天中午,未婚妻让他出门去小卖店买一瓶酱油回来。过了一会儿,李斌两手空空回了家,反复问未婚妻:“你让我去买什么东西?”更让家人感觉到不安的是,以前的李斌温文尔雅,现在只要别人和他的意见不一致,他很容易就生气暴躁起来,有时候还会大喊大吼。
难道李斌受伤的头部,给他的精神状态留下了后遗症?带着惴惴不安的心情,家人申请为李斌的精神状态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为:“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精神症样综合征”,李斌的包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颅骨缺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带着鉴定结论书,李斌再次把事故各方责任人告上北塘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结合伤残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李斌的残疾赔偿系数为31%,并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共同承担70%,各方合计赔偿李斌约2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