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分析“涉老” 侵权案件特点并提出预防措施
作者:滕威 孙亚峰 发布时间:2007-12-17 浏览次数:1602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众多话题也在不断升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已近10个年头,许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保障。但近年来我们发现,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淮阴法院共受理赡养类案件127件,其中仅2005年即受理54件,而截至2007年10月,该院已经受理赡养案件40件。而这些案件中,隐藏着许多老年人合法权益被子女侵犯情况,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老人受到家庭其他成员侵权的特点
(一)时间积累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所以,当家庭矛盾发生之初,老人认为这是家丑,是内部问题,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如果产生矛盾的根源不能根除,每个人心中都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问题更严重。
(二)因素复杂性。说其复杂,一是引起矛盾的因素复杂,二是多种矛盾交织。在引起的因素中,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的因素,而后者往往是引起矛盾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的因素包括老人自身原因,还有其子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其子女配偶的原因。经济因素表现在:有的家庭矛盾表面上是赡养问题,但实质可能是继承问题等。
(三)证据缺失性。基于亲情及对家人的信任,家庭成员之间与外人相比少了许多戒备心理,特别是老人,甚至不设防线。因此,当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由于没有证据,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预防老人受家庭成员侵权的措施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淮阴法院认为,老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一)戒心常备,做有心老人。常言说有备无患,家庭关系也是如此。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人的思想不可能一成不变,有些子女的变化是在向传统道德挑战。老年人一般都愿意从人性善的角度思考或评价自己的子女,忽视了子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思想和行为动向。我们曾接待过一个老人,之前对其儿子评价很高,诚实、孝敬、懂礼貌。可后来儿子做生意折本,竞背着老人拿走老人的房产证到银行办抵押贷款,后因儿子没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银行要收回抵押住房,这时老人方如梦初醒。所以,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即使是自己的儿女,也要戒心常备。如需给自己子女钱财,即使是独生子女也要婉转的留下书面证据或邀请第三人在场见证,以防不测,这样才能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对待,做形象老人。老年人另一个权益受侵犯的导火索就是不能公平对待自己的多个子女,这种情形在农村尤为突出。子女多了,生活水平总会有高有低,于是,有的老人患上了“近视病”,只与“有出息”的子女关系走得近,对其他子女淡漠,致使其他子女自尊心受到打击,导致他们的孝心丧失。因老人给予子女的“不平等”待遇,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屡见不鲜。因此,老人在众多子女面前,要树立公平公正的形的发生。
(三)夫妻和睦,做互敬老人。尽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这样才可能会减少矛盾纠纷。夫妻和睦,互敬互爱,是一种美德,能给子女树立起榜样。有一对老夫妇来找我们咨询离婚的法律问题。经询问了解到,老头和女儿关系近,老太和二儿子关系好,由此二老势不两立,不仅分铺居住,还分灶做饭,而且双方约定把自己二室一厅的房子中各自的卧室以遗嘱的方式送给自己喜欢的子女,这种做法就给将来子女对二老的赡养埋下了诸多隐患。
三、人民法院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一,要适应我国老龄化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各项涉老审判制度,创新涉老审判工作机制,强化老年维权司法功能。要结合涉老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涉老审判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将方便老年人诉讼制度化。
第二,要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司法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涉老审判工作中更具重要性。因为许多涉老案件的被告是老年人的亲属,他们之间虽有矛盾,但都有血缘或者亲情关系。即使是自诉刑事案件,也要注重调解。要增强司法调解意识,改进司法调解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提高司法调解效率。
第三,努力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涉老案件影响千家万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办好一起涉老案件往往能产生相当强的社会影响。同时要主动取得街道、社区、农村经济
组织和调解委员会的配合与支持。对于涉老案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审判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另外,全国妇联联合公安等九个部门即将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进一步促进对老年人的立法保障,使老年人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在涉老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