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窗外寒风冽冽,室内和气洋洋。在铜山法院民一庭办公室,两只手紧紧的握在一起。经过承办法官不懈的努力,持续半年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于化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42月,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商品房工程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设备安装公司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嘉慧园7号、8号两楼的土建工程。但在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合同价款,工期310天。在该合同附件1中注明面积为11000平方米,价款为500万元。中标通知书中面积为7140平方米,价款为286万元。此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施工协议,约定每平方米为265元,工期为210天,该协议双方实际履行。后双方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坚持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被告则坚持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协议进行结算。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谈话、调查和开庭,了解双方纠纷的起因和经过,理清双方诉争点,把握双方的症结,虽然多次做调解工作,但是由于中标通知书和协议书约定不明确,双方在工期、价款、阳台面积和车库面积等方面存在很大争执,双方的要求差距较大,且双方态度比较强硬,调解工作多次陷入僵局。为了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在承办法官的建议下,由鉴定公司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对鉴定结论都不予认可。承办法官继续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每次调解工作以后,虽然没有取得预期的后果,但是双方的差距在一点点的缩小,这也坚定了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案结事了的信心。承办法官开始转变调解思路,以每个诉争点为切入点,逐步减少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承办法官对此并没有感到乐观,因为差距越小,双方回旋的余地也就越小,现在案件已经进入关键阶段,稍微以松懈,将会前功尽弃。为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承办法官又通过委托代理人邀请双方公司的负责人来法院面谈,承办法官的耐心和真诚深深感动了双方的负责人,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随之也就出现了前面握手的情景,承办法官的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