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南京江宁法院于近日成功将一名监外执行的女罪犯刘某收监执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罪犯刘某,,1972513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住江苏省海安县胡集镇东庙村。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61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1212,罪犯刘某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该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江宁法院经查,其于20061116生育子女属实,遂于20061212决定对罪犯刘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因罪犯刘某的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该院遂依法决定将罪犯刘某收监执行。

由于罪犯刘某新生孩子没有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了妥善解决好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后其刚满周岁小孩的抚养、监护问题,2007127江宁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彭德华副院长亲自带领刑庭承办人员,并会同江宁区检察院相关领导,先后来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民政局请求协助相关工作。此后南通市民政局帮助联系了海安县民政局,向该局相关领导阐明上级民政部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与他们协商解决刘某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但该局领导以种种借口推托,不愿意由其县福利院承担寄养小孩的责任。为此,彭德华副院长当机立断,立刻率部赶往海安县民政局,在经多方交涉仍未果的情况下,又亲自做罪犯刘某姐姐的思想工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刘某姐姐能念在亲情的份上承担起抚养小孩的责任。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终于说服刘某姐姐同意收养该小孩。同时,江宁法院向孩子赠送了一千元抚养费,以表达对孩子的关心。得知这一情况后,罪犯刘某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并表示其一定安心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出狱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