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法院汤山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强行拆除房屋案
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12-14 浏览次数:651
本网南京讯:2003年,南京市江宁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与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将位于江宁区汤山街道晨光村面积1277333.3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百胜公司。2004年3月,原告童某、薛某、王某、薛某某等四人在百胜公司的土地使用范围内搭建简易房一间用于经营烟酒百货。搭建时百胜公司未予阻止。2007年初,被告华升公司与百胜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百胜公司将东郊小镇四期土方工程发包给华升公司施工。同年7月26日,华升公司委派常务副总经理即被告苏某及他人前往童某等四人处要求拆除搭建房,双方发生纠纷。次日下午,苏某及华升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将搭建房推倒,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童某等四人随即报警。华升公司也未将推倒后损坏的建筑材料交付给童某,现建筑材料已灭失。
由于东郊小镇的开发就在四原告所在社区,原本在开发拆迁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当地社区村民就有过矛盾,童某等人对派出所的处理非常不满,现在还提出如江宁法院处理不好,他们就会要求上级部门甚至去省里要求处理,考虑到该案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且又是当前比较普遍的矛盾,如简单判决处理社会效果不好,因此承办人决定先行调解。在诉前承办人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社区干部参加,但是未能达成诉前调解协议。正常立案审理后,承办人仍未放弃调解,在案情基本查清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办人先后两次前往被告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及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分析利害得失,另一方面,利用晚上时间两次到童某等四人家中与他们交换看法,和他们讲情、讲理、讲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建筑公司赔偿各户650元的材料损失的情况下,四原告撤诉结案。此案的处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避免了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