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老问题不容小觑
作者:沙莎 发布时间:2007-12-12 浏览次数:1354
近年来,在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老年人赡养纠纷的案件多发生在农村,且占基层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的前三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基层法官普遍认为比较棘手。且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增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农村赡养纠纷为何如此之多
农村赡养纠纷多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观念落后。很多农民认为“养儿防老”,养老是儿子的事,出嫁的闺女不承担也不愿意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二是子女间相互推委扯皮。一些家庭子女之间相互观望,在利益方面斤斤计较,生怕自己在赡养来老人方面出力大、吃亏多,结果造成老人没人照管。
三是家庭矛盾引发赡养纠纷。家庭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难免要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但一些子女对这些矛盾和纠纷耿耿于怀,以矛盾和纠纷为借口怠于履行赡养老人义务。
四是分家析产不公引发赡养纠纷。农村很多家庭会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多而分家析产。有些子女将分割财产与尽赡养义务挂钩,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甚至一些子女以分家析产不公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五是重物质轻精神引发赡养纠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一些子女认为只要让老人吃饱穿暖就行,忽视老人的精神需求。有的让老人与配偶长期分居,子女分头赡养老人。有的对老人的再婚横加干涉,认为是“老不正经”。还有的漠视老人和家团圆的愿望,不给老人与子孙团聚的机会,让老人在寂寞中度日。
此外,农村地区农民经济条件的拮据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薄弱,也使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越发严重。
加强普法,做好调解,化赡养纠纷于无形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可见,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子女必须无条件的履行。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家庭赡养为主的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农民养老问题,解除农村老人的后顾之忧。
首先,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宣传,在农村大力宣传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改变农村长期形成的传统落后观念,使农民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子、女应承担同样的责任。同时,在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时,鼓励老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发挥就地办案的宣传作用,选择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公开审理,促进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履行赡养义务的自觉性的增强。要对起诉到法院的赡养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最大限度的及时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倡导家庭和睦的道德风尚,赋予孝道以崭新的内容,为群众所接受。对孝敬父母的子女以社会荣誉,对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以无情的舆论鞭挞,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此外,对老人加强引导,防止出现对子女不切实际的苛求现象发生。
第三,加强农村赡养案件的调解工作。在审理农村老人赡养案件时,要多做其子女的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赡养协议,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对极少数不尽赡养义务,情节恶劣且严重危害老人权益的子女,要追究其民事乃至其刑事责任。
第四,要发挥农村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赡养纠纷的形成原因都很复杂,很多时候需要依靠农村乡土情理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要多与基层民调组织联系,做好配合和沟通工作,力争赡养纠纷在案外得到妥善解决。
当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还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让农民彻底走出养儿防老的旧圈子,在更加广阔的自由选择中颐养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