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严格落实制度规范终结执行
作者:仲为军 胡恒波 发布时间:2007-12-12 浏览次数:824
本网徐州讯: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够认真学习正确适用终结制度的规定,熟悉该《意见》规定的终结条件,严格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该规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完成可执行财产的处置,穷尽执行程序和措施;该院执行局亦加强管理,严格终结执行的评议和审批程序,绝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该《意见》作突击结案;同时,严格依照该《意见》规定,办理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齐全重新申请执行材料,认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规定办理恢复执行立案手续。
一是严格掌握终结执行条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该《意见》的本意是为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有效执结的案件寻找出口,绝不能使之成为突击结案,提升虚高执结率的工具。因此,该院严格按照该《意见》规定的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办理终结执行,绝不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即使执结不掉,也不搞硬性终结。
二是严格控制该院执行局及每位执行法官的终结案件比例。该院要求全局全年终结案件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执行法官的全年终结案件比例超过20%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从年终综合考评奖中扣除一定数额奖金。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该院终结比例一直控制较好,没有超出所结案件的20%。
三是凡是存在申请执行人不认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履行义务、法院已根据个案情况穷尽执行措施的,或者申请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或者终结后短期内又要求恢复执行的,或者申请执行人虽同意终结执行,但有可能引发信访等情形的案件一律不得终结执行。
四是严格控制终结审批程序。凡拟终结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院、局领导就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心态情绪、终结执行可能引发的后果等进行汇报,终结执行裁定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凡院领导认为形式或实质要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批。
以上举措大大增进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提高了案件完全执结效果,也为进一步争得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打造良好的执行氛围作出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