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收费许可证》是依法收费的凭证。根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对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收取诉讼费。2007年11月11日,经镇江市物价局新区分局严格审核,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领取了收费许可证,可以依法收取诉讼费、执行申请费、破产申请费、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文书工本费、声像资料工本费等。该院将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要求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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