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新区党工委的关心支持下,妥善处理一起国家台湾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督办的一起涉及政府的执行案件。

2007811,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靖江振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镇江新区大路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指定给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执行,台商叶永松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200553,振兴公司与原丹徒区大路镇人民政府(现属新区管辖)订立协议,征用大路镇60亩土地,后因故未能履行交地手续。振兴公司诉讼后,市中级法院于20076月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大路镇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97万余元。振兴公司于2007717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向市台办、省台办、国台办上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成为国台办挂牌案件。在该案执行期间,国台办督促法院妥善处理,尽快执结。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收案后,查明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部用于该宗土地的平整及征地补偿金,而被执行人财政较紧张,执行陷入僵局。院领导对此案极为重视,迅速召集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案情,确定执行思路,制定执行方案。一方面,法院领导及时将案情、申请人动态等向新区党工委汇报,党工委赵腊根书记对此案非常重视,亲自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要求有关部门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联系,讲清法律政策,公开执行过程和协调进展,消除申请人对立情绪。申请人感受到法院为此案所做的努力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诚意,遂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于今年1215日前先付41万元,余款于200812月底付清的执行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