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谚云:看一个人如何,只需看看他周围的朋友是怎样的人即可。

实际上早在几千年的中国,孔子都对此有过深刻的论述。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孔子教育自己的学生要交好的朋友,不要结交不好的朋友。孔子将能给自己带来积极效应的朋友定义为“益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即有益的朋友有三种,结交正直的朋友,诚信的朋友,知识广博的朋友,是有益的。相反则有“损者三友”,叫做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结交谄媚逢迎的人,结交表面奉承而背后诽谤人的人,结交善于花言巧语的人,是有害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所以更应该多交些好朋友,远离那些小人。

共和国的法官公职在身,权力在握,更应深谙交友之道,慎交朋友。

首先应有良好的社交形象。孔子曰“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法官的交友应是高层次的,应是君子之交:淡如水!交什么样的朋友反映了本人什么样的层次格调,反过来也影响法官的公众形象。选择一个朋友,就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交到好朋友,等于给自己打开了一个最友善的世界,能够让自己的人生具有光彩。我们不赞成法官交商场朋友、官场朋友。不是说这些朋友不可交,而是指要端正交朋友的价值取向,朋友应是相互信任,各有所长,有利工作,有所予而无所求。如果建立在相互利用的金钱权利关系上,则是很危险的。

其次要耐得住寂寞。英国有句谚语:“神与法官不可交友”,就是说法官要少有社会交往,法官应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不能做公关人物,广交朋友,沉陷于推怀换盏、轻歌曼舞之中。否则,为人情所困扰,执法难免有失公正,损害法官形象。而且,“业精于勤荒于嬉”,在社交活动中浪费太多时间,哪里还有时间和精力研习法律呢?

最后,应当妥善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保持恰当的距离,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只能停留在业务关系上,二者之间私交不能过密,否则难免会影响司法公正。

总之无论在工作生活中,我们共和国的法官应把握“益者三友”与“损者三友”的区别谨慎交友,守住我们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