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作者:姜怀友 发布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1423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部分被开发征用,受社会上各种因素影响,村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村官虽然职务不高,但其犯罪危害大较大,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与凝聚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分析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对象特殊,负面影响较大。犯罪客体多为专项惠农资金,如退耕还林和种粮综合直补,事关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当地农民切身利益。个别村干部贪污专项资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力度,侵害了广大村民利益,也损害了村委会甚至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和诚信度,影响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滋生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二)共同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隐蔽。被告人在对全村公共事务行使决策和管理职权时,多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合伙策划,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一般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侵吞、隐瞒等手段,借退耕还林等项目中,政府补偿面积与实际落实给农户面积标准不同之机,达到共同侵吞专项资金的目的。
(三)缺乏有力监督,犯罪目的容易实现。目前,较多农村的村务公开制度并未真正落实,村民不能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及具体操作、落实情况,而委托部门往往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缺乏有力监管。因此,村务不公开,村民自治意识较差,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村干部的监督不到位,让其职务犯罪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四)犯罪时间跨度较长,涉及人数较多。该类案件中的被告人案发前多为村支部书记、主任和会计等,其长期在职导致犯罪行为持续数年发生;犯罪过程中,其亲友及关系密切者往往参与其中,或成为其冒名顶替的人头,或直接从他们的犯罪行为中谋得部分利益,因此涉及人数众多,给案件侦办与审理加大了难度。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村官犯罪现象却屡见不鲜?通过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和制度不健全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务不够公开是。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成为村官腐败的温床。有的村干部为了谋取私利,未真正将村务公开,不让群众了解村务、财务和政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权力过分集中。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
(三)财务管理混乱。很多发案的村组织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不用说对财会工作的有效监管。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给心怀贪念的干部贪污、挪用创造了便利条件,便趁机大肆贪污、挪用而无人知晓。主要表现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不规范。一些村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账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有的记账凭证上经济业务的对应关系不清楚;有的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有的一年才结一次账,有的甚至没有账,给资产流失造成隐患。
(四)法律有空可钻。刑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刑法意义上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七种情形却与其它情况经常混淆在一起,难以分辨,从而造成此类案件管辖权不清。有的案件线索被公安机关转给检察院,又由检察院移送给公安部门,在客观上形成了执法的空白地带,出现了群众告状无门的状况。如有的村干部采用相同的手段,侵吞数额相等的款项,只因侵吞款项性质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定罪量刑问题,这样就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避重就轻,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三、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针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合理配置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权力。要坚决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等相关法律,让广大村民充分享有民主自治的权力,选举的过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让村民选出自己理想的当家人,通过选举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组建一个合乎民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班子。班子产生后,要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合理化。村党组织要坚决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搞封建式的家长制管理。只有实现村民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权力的合理化配置,才能保证村干部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村党支部的组织领导,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能够在农村切实得以贯彻执行,使村党支部能按党的组织原则议事,能充分发挥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的战斗堡垒作用。乡镇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对村干部的考评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管;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确保村民选举能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乡镇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并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信访部门要及时了解民意,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的监督和指导,让村民真正享有自治权,消除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真空,有效防止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必须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为此,村级财会核算必须做到六个统一,即账簿统一、会计凭证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计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统一、凭证封面统一。要建立财务审查制度,开展经常的财务检查和审查,有效地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主管机关、专业部门和广大村民相结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堵塞财务漏洞,最大限度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大村务公开力度。要增强村务活动的透明度,切实实现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收支,每月每季度都必须张榜公布,土地征用、宅基地的安排审批、工程承包等重大决策事项也都要向村民公布,让广大村民做到五个明白,即,明白集体资产、明白财务开支情况、明白村干部办事程序、明白自己可得的分配、明白村干部的报酬。只有将村务置于广大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决策的暗箱操作,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有效防止村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警示教育和培训。要从思想上教育村干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克服小农意识、官本位主义、享乐主义、家族观念等不良影响,放开眼界求更大的发展。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让其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如组织他们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村务,依法保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避免因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处理村官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于那些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广大村干部的作用,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