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依法行使和充分发挥是“有效治理国家”,进行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司法为民的重点,必须体现在为改善民生而用好审判权。社会建设包括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社会就业体系、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体系,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这六大体系。这些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其重点就是改善民生,其目标也是改善民生,其根本还是改善民生。社会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点是改善民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点也必须立足于依法改善民生。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已经发生了与时俱进的变化,把“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贯穿到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伟大实践中。党的十七大报告准确而适时地提出了“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新要求。报告从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这一伟大战略高度,真正做到了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作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一个专题,从六大方面用了大量的篇幅,就如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行了精辟论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关注民生的宣示体现在:“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重点改善民生的主攻战略,是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标志。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作为更高的执政要求,把改善民生作为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除依法打击严重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活动之外,更为重要的事务就是通过审判活动来依法保障社会成员的教育权、就业权、收益权、基本社会保障权、健康权,依法调节好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使司法权融入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之中。只有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把群众利益、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致力于改善民生,才是用实际行动落实十七大精神、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