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醉后驾车途经某村村道时,因施工后的路面不平导致侧翻而受伤。经法院调解,村委会因未设警示标志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201028深夜,在外面忙活了一天的李某跟朋友找了一小菜馆小酌几杯。吃完饭李某上了自己的面包车,虽稍微感觉有点头晕,但还是发动了汽车。当李某行驶至吴江市七都镇某村村道九组路段时,突然发现前面路面有凸起的土堆,于是赶紧刹车,可已经来不及了,面包车经颠簸后侧翻在路边,事故导致李某脑部损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2010420,吴江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饮酒后仍驾驶车辆,且在夜间及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车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某村委会未在有危险的村道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经治疗病愈后与该村委会协商未果,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约十四万元。

 

吴江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得知因天气连续下雨,积水排不出去,桑地被淹,村里的房子也要进水,该村村委会为了群众的利益用挖掘机将路挖了一个口子将水排出,后将路又填平,但填得比路高了一些,且并未在此设立警示标志。经法官释明和协调,原告认识到本起事故主要是因为自己酒后开车所致,而被告也愿意赔偿原告28000元。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