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大丰法院在“清案行动”中实施“阳光工程”采取执行“四公开”运作机制以来,该院未发生一起因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不满而产生的投诉事件,深受双方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公开执行法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就将执行法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当事人因为对法官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的情况产生。

二是公开告知执行风险。在立案时送达《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明确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执行过程中让当事人了解法院执行程序、执行办法、执行进展情况。3个月案件仍未执结的,权利人有权了解案件未执行的原因,承办人必须答复。

公开执行进程。定期向权利人通知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拟进行的工作、采取的手段以及权利人所承担的相应义务、责任和穷尽执行手段后的后果,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

公开处置执行标的物。该院扣押物品公开接受监督,对于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将评估结论通知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拍卖,杜绝任意性处置,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