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四严格”规范庭审促公正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12-04 浏览次数:716
本网淮安讯:“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的主题,规范的庭审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前提,淮阴区法院以“四严格” 进一步规范法官的庭审行为,增强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技巧,充分发挥庭审的职能作用和裁判效果,提高案件的裁判质量,确保当事人的诉权的实现和裁判的公正性。
一是严格庭前准备。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该院要求主审法官细化庭前准备的各个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因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
二是严格庭审程序。庭审作为当事人近距离接触法官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切实树立好法官形象和法院权威,该院要求法官在案件庭审要从庭审礼仪、庭审纪律、庭审语言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在庭审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上严格标准,细化程序,促进庭审的规范化。同时,该院还要求主审法官必须要做到裁判中立,自始至终恪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要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做到不偏不倚;还要做到庭审程序的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
三是严格责任分配。为切实通过庭审分清责任、查清事实,最大化地调动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的积极性,该院要求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要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主审法官要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分清责任的归属。
四是严格当庭认证。该院要求主审法官要依据庭审的具体情况,针对庭审中证据已经明晰、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把握认证时机,公开认证理由,对当事人质证情况作出回应,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张,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努力做到当庭认证、当庭宣判,提高当庭认证率和当庭裁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