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丰县法院通过实施“四项告知”制度,切实加强缓刑犯判后考察管理的衔接工作,确保了对缓刑犯考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该制度一年来,收效良好,宣判缓刑的41人无一重新犯罪。

以往,人民法院对缓刑犯宣告判决生效后,只是向缓刑犯及其当地公安机关分别送达一份生效刑事判决书和一份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便从此开始。公安机关无法从中了解缓刑犯在审判阶段的信息,有些缓刑犯不主动到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致使公安机关、社区对其考察、监督失控,从而使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得不到有效的帮助和教育。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研究对策,专门制定实施了对判处缓刑犯判后考察管理的“四项告知”制度,从程序上积极履行帮教的社会职责。一是向缓刑犯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缓刑犯其所犯罪行及所判刑种、刑期、刑期考验期执行的起始时间。二是判后告诫通知书,告知缓刑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考察。三是缓刑告知书,明确缓刑犯在缓刑考验起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做人,以达到挽救缓刑犯的目的。四是《忠告书》以承办法官名义发出,帮助罪犯深刻认识其犯罪根源及给个人、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督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并指出其改造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