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邳州法院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采取三项措施规范对庭外和解协议的审查。

一是对和解协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和解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是否为当事人亲笔所签进行审查。如为委托代理人代签和解协议,要求审查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所签,代理人是否有代为和解的代理权限。

二是对和解协议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效力;对和解协议上涉及不动产分割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明。对涉案不动产所有权非当事人所有的,则要求提供产权人的书面证明;对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具有确定性或易引起歧义造成执行障碍的,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否则不予确认。

三是对审查和解协议的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对和解协议的确认必须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应制作谈话笔录,将审查过程记录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