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积极构建行政协调机制化解矛盾促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07-11-22 浏览次数:965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强化协调沟通意识,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在“官”“民”之间架起了一座加强沟通、促进和谐的桥梁。
一是全力做好协调工作。做到为民要有责任心,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要真心,体贴民情,急当事人所急要爱心,辩明法理不怕麻烦做协调工作要耐心,要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用真情感化当事人,促使他们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发动群众巧借外力促和谐。该院强调利用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亲人、朋友、“说情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地有威望的人员等协助进行协调,协助化解矛盾。
三是积极引入协调机制,坚持合法性、自愿性、有限性、时效性四项原则。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该院引入审查听证制度,针对行政争议的案件,主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协调法。个案审查时,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切实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依靠领导,争取支持。在协调处理一些矛盾尖锐或涉及到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土地争议等群体性案件和政治敏感性强的重大疑难案件时,主动与党委、人大沟通,坚持定期、不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对行政案件协调的支持和参与,极力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
五是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合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将协调机制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在开庭审理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积极引导原告正确认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进行疏导教育促使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存在一定瑕疵的案件,认真分析,积极探讨,从而有效破解难点案件。庭审结束后,通过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使一些案件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节省了审判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效的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