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欲熏心厂家将货物“一女二嫁” 因果循环赔钱履约得不偿失
作者:东台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8-01 浏览次数:461
虽然说资本的天性就是追逐利益,商人最求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好逐利本性与商业诚信之间的关系,将很难在现代商业市场立足。巧立名目、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最终将会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代价。近日,江苏省东台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2006年初,某新型建材公司(原告)与东台市一家环保热电公司(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未来10年内热电公司产出的粉煤灰全部销售给该建材公司,定价采用双方议标的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租用被告的部分厂地建造厂房并很快投入生产,2006年—2009年间双方履约正常。2010年,被告突然将销售方式改为招投标,原告拒绝参加,认为当时约定议标只是辅助定价手段,最终的购买方仍为原告,如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则中标方未必是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遂发函要求被告停止、纠正违约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仍然公开招投标,并最终由海安县某建材公司中标。原告公司在缺乏生产原料的情况下被迫停产长达数月,无奈之下向中标单位高价购买了粉煤灰恢复生产。2011年,被告再次违约通过招投标出售粉煤灰,原告方终于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约,并承担给原告公司所造成的巨额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曾一度辩护,方己变更销售方式的行为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原告不参加招投标应当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此被告并未违约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真实有效,且从合同内容看,被告在原告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可以将粉煤灰销售给第三方。在合作协议履行了4年以后,被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销售粉煤灰,销售的对象为不特定第三人,而不是原告,因此被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销售粉煤灰实质是设立了新的合同关系,与原合作协议无关,该行为不构成合同的变更,而属于违约行为。故,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约并对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当日,原告公司的董事长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说:“感谢法官给我们公司还了公道,及时挽救了公司和公司的员工”。至此,被告也为其“一女二嫁”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愿其能吸取这次经验教训,在今后做到以诚信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