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建立四项调解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678
本网淮安讯:近年来,淮阴区法院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该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四项调解机制,全面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成效。2007年以来,该院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65%以上,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激励促进机制。每年年初,该院院长即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调解的指标,并作为考核的内容,年终评出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庭室,予以表彰,并给予经济上的奖励。通过开展调解先进评选活动、将调解成绩与全年岗位责任目标、年终评先评优挂钩等方法,充分调动一线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全程调解机制。该院坚持立案、庭前、庭中、庭后、执行全程调解的做法,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各个不同诉讼阶段,利用各种有利机会捕捉和征询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信息和方案,然后以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进行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三是建立多元调解机制。该院除做好诉讼调解外,还借助辖区司法所、综治办、调委会、村委会等基层民调组织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通过基层组织了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找准矛盾的症结,对症下药从情理法各方面做足当事人思想工作。此外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较为信任的亲朋、社会上的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干部、或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说服力的案外人,帮助做调解工作,加速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建立民俗调解机制。该院针对部分案件,如婚姻家庭等矛盾纠纷,视案件类型和性质,根据民俗习惯开展调解,或者直接将部分案件委托给熟悉民风民俗、在当地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的镇、村调解员先行调解,对其遇到的疑难问题则及时给予法律指导。通过建立民俗调解机制,达到既化解纠纷又不破坏当地民俗习惯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