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坚持“四个到位”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11-12 浏览次数:684
本网淮安讯:淮阴区法院始终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将“让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打赢官司的当事人能够及时兑现权益”作为工作目标,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仅2007年以来,该院就减免诉讼费用9万余元,使60余名有困难的当事人受益于司法救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院党组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合法诉权,一直把助困解忧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自觉纳入党组议程,并坚持常抓常议,明确要求审执人员务必做到“想困难群众之所想,急困难群众之所急”,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依法平等行使诉权。
二是广泛宣传到位。多渠道宣传。借助宣传栏、网站、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司法救助有关规定。深入社区农村宣传。利用送法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使司法救助内容深入民心。分群体重点宣传。针对淮阴区农民工较多,易发生劳资纠纷及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实际,把宣传重点放在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上。
三是制度落实到位。一方面,严格审批程序,当事人申请救助的材料由立案庭认真审查后呈报分管院长审批,每份申请均建立档案备查,杜绝关系救助和人情救助,确保救助的公平有效;另一方面,实行案件全程跟踪监管,由立案庭负责对司法救助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管,及时予以警示、催告、通报和督办,有效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是公正高效到位。坚持以人为本,全面突出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四快原则”。在立案阶段,充分利用诉讼指引等措施方便困难群众诉讼。在审理阶段,凡能适用简易程序的绝不适用普通程序;被救助对象本人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或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收集证据;对符合民诉法规定条件的,裁定先予执行;刑事案件中,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及盲、聋、哑被告人为其指定律师辩护。在执行阶段,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一律安排执行骨干办理,优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