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分析公告送达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张宇 发布时间:2012-07-31 浏览次数:566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出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当面直接送达,以至公告送达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为此,亭湖法院对上述该情形增多的具体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增多的原因
1、人口流动频繁。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大,城镇和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其下落;
2、债务人诚信缺乏。一些债务人在经营破产后,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或长期不归,致使难寻其踪迹。
3、债权人不诚信。一些缺乏诚信的债权人为规避管辖或恶意规避对方当事人直接到庭诉讼而虚假填报对方当事人身份、居所等信息。
二、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穷尽送达方式
1、建立联动机制,借力送达。加强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联系,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社区情况的优势,请他们协助做当事人亲属的工作,帮助法院找到当事人,以提高送达效果。
2、加强与送达人亲属及单位联系。在送达过程中,尽可能地保持与被送达人亲属以及所在单位的联系,并且将每次联系的时间和主要内容记录在案,为今后采用公告送达做好准备。
3、发挥委托送达的作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送达人在外地,但是地址不详,此时可以采用委托送达,作为化解“送达难”的途径之一。委托送达的回执亦可作为公告依据,确保审判程序正常进行。
(二)尽职尽责,严格控制公告送达
1、严格审查当事人相关信息。由于公告案件基本上是缺席判决,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利益,采用公告送达时应要求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证实当事人的住所地等详细情况。
2、严格限制启动条件。依照相关当事人住所信息证明材料所载信息进行送达并穷尽其它送达方式而仍未送达成功的,经由街道、村居委等部门出具对方当事人居所信息证明后,确实表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方可启用公告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