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年来,我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及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拓宽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推进我市诉讼调解同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2003年来,我院共指导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200余次,其中90.2 %案结事了。我院下辖法庭及法庭干警多次因调解工作突出被上级表彰。

一是在完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为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率,我院明确了法庭和法官对人民调解指导的责任,规定凡是到法庭起诉的婚姻、邻里、债务、人身侵害等民事纠纷,必须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将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分别根据乡镇提供的法庭指导调解情况和法庭提供的乡镇调解情况对法庭,有力地促进了法庭指导和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在协助健全组织上下功夫。近年来,针对我市农村自然村合并、乡镇合并,人民调解组织不够健全的实际情况,我院积极协助各村、各乡镇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我院积极配合辖区8个乡镇构建了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使每个村民组都配齐了调解组织人员,保证了调解组织的网络化。在尊重人民调解组织群众性和自治性的前提下,我院主动为健全和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指导性意见,向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和推荐由那些熟悉法律业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人担任人民调解员,确保人民调解网络人员配备的精英化。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院辖区各乡镇已经建立起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好、知识面较广、工作责任心强、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队伍。

三是在排查预警工作上下功夫。我院围绕市委工作中心,积极建立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同街道(社区)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举行定期排查、敏感时期重点排查、重点地区集中排查,联手处理劳动纠纷、群体性纠纷和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特别着力处理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消除潜在不稳定因素。我院注重发挥调解指导员的信息传递作用,认真开展纠纷信息的收集、筛选和研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时跟踪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做到信息及时报送、情况及时掌握、纠纷及时处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一方面因时、因人、因地做好说服劝阻工作,钝化矛盾,缓解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制定调解方案,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发期,预防在激化前。

四是在帮助提高技巧上下功夫。我院切实重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民一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都同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定期培训机制,充分利用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三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200610月,我院民一庭精心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员观摩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庭审调解过程,以鲜活的调解实例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得到了全市人民调解员的一致好评。我院指定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调解指导员,具体负责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并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特点,注重在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做好指导,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成功率。水北法庭庭长聂乃声法官把自己的手机号告知辖区各人民调解员,并使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人民调解员遇有法律问题时随时可以咨询自己。2003年来,我院共组织15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累计培训150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能力。

五是在创新调解方式上下功夫。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尖锐化和群体化的特点,我院坚持不断探索调解规律,大胆创新和改进调解方法。如针对群体性纠纷,我院主动和有关部门、团体联动调解,形成合力;对一个地区和一个时期易发、多发的矛盾纠纷,有针对性的联系当地党政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对影响较广、涉及当事人较多、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听证。这些方法的运用,使很大一部分矛盾纠纷迎刃而解。

四是在构建调解平台上下功夫。近年来,我院先后构建了委托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特邀工会调解员调解和委托司法调解中心调解等三大平台,进一步丰富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例如,2006年初,我院通过严密考察,精心挑选了张群、王丽华、金慧俊、宋均、杨锡生五位等长期从事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资关系工作的同志担任我院特邀调解员,并邀请他们参与到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去,进一步完善了我院劳动纠纷案件处理机制,增强了劳动纠纷案件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了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六是在发挥法庭前沿作用上下功夫。人民法庭地处农村,直接面向基层群众,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院注意发挥两个派出法庭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前沿作用,积极推动实现诉讼调解和农村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四个对接”,即: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小组,实现组织上的对接;设立专门联络员,实现沟通上的对接;加强理论培训,实行业务上的对接;依法认定调解协议效力,实现纠纷处理上的对接。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我院两个派出法庭都会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向人民调解员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